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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霧劑灌裝車間安全要求

2020-11-02

氣霧劑產品是指將內容物密封盛裝在裝有氣霧閥門的容積不大于1升的容器內,使用時在推進劑的壓力下內容物按預定形態釋放的產品。由于里面填充的推進劑存在易燃易爆的風險,氣霧劑灌裝車間應該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一般要求

1.1氣霧劑生產企業(車間)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2氣霧劑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狀況,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應符合GB/T 12801的規定。

氣霧劑生產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進行安全、環保和職業衛生評價,其安全、衛生、消防、環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3氣霧劑生產所用的鐵質氣霧罐符合GB 13042的要求,鋁質氣霧罐符合GB/T 25164的要求,氣霧劑閥門符合GB 17447的要求。

氣霧劑灌裝車間

2總圖功能分區與通道

2.1氣霧劑生產企業(廠房、倉庫等建筑物的耐火建筑等級、防火間距安全疏散、廠區消防車道、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等)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衛生防護應符合GBZ 1的要求。

2.2氣霧劑生產企業的工廠總平面應根據其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集中原則分區布置。工廠的行政輔助生活區與生產區之間應設置隔離帶,生產區內不應設立職工宿舍。所有的單體功能分區應明確,應按有害與無害分開的原則分區設置。

2.3生產作業場所的設備、設施布置,原料、產品堆放,人、車行道布置,都不應妨礙安全作業。

2.4氣霧劑生產廠區應根據生產性質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廠區綠化應符合GB 50160的要求。

2.5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甲、乙、丙類廠房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GB50016-2006第3.7.2條要求的可設一個。生產作業場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甲、乙、丙類廠房的安全疏散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不應使用平移門,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通暢。

2.6氣霧劑生產作業場所的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3防火防爆分區與間距

3.1同一廠房或廠房內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生產時,其火災分類,應按GB 50160的相關規定進行。

3.2劑料配制區、灌裝充填區、推進劑儲配區、易燃液體儲罐區、危險化學品倉庫、廢次品氣霧劑處理作業區等有爆炸危險廠房的防爆應符合GB 50016-2006第3.6條要求(沒有爆炸危險性的劑料配制區、灌裝充填區除外)。

3.3生產氣霧劑產品的甲、乙類廠房離周圍民用建筑物(包括廠區內獨立的公共建筑,辦分樓、總控制室、研究所、食堂、公共浴室等)之間防火間距、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間距重要的公共建筑間距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規定。

3.4易燃易爆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防護墻隔開或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其門窗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016-2006有關要求。

3.5易燃易爆廠房內地面不應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3.6若專用控制室、化驗室必須與設有易燃推進劑充填的生產設備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應用非燃燒體防火墻隔開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墻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專用控制室、化驗室的門窗之間與相鄰房間的間距應符合GB 50058-1992的有關規定。

3.7甲、乙、丙類儲罐(區)的設立應符合GB 50016-2006第4.2條的規定。

3.8易燃易爆推進劑供氣站的設立應符合GB 50016-2006第4.4條的規定。

4儲存場所

4.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2006第4.1~4.4條的相關規定。

4.2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建筑、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間距。甲類物品庫房應單層獨立設置并符合GB 50016-2006中第3.3.2條。儲存甲類物品的庫房與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應符合GB50016-2006第3.5.1條的規定。

4.3甲、乙類液體的輕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時,應設置防曬棚或水噴淋(霧)設施。甲類液體儲罐應設固定式冷卻水噴淋系統或其他降溫設施,甲、乙類液體儲罐閥門冬季應有防凍措施。

4.4儲存氣霧劑的場所不應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

4.5危險化學品倉庫不應與生產車間、行政辦公樓、職工宿舍及輔助設施在同一幢建筑物內。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應設立辦公室、休息室。

5消防設施

5.1生產作業場所防火應設置固定滅火裝置等消防設施。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5.2生產作業場所應有消防給水系統。生產企業應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2006第8.6.2條的規定。

5.3生產作業場所建筑物內消防系統的設置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操作條件、物料性質、建筑物體積及其外部消防設施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有可燃液體、氣體的多層或單層廠房,其長度大于或等于30m時,應設室內消防栓,消火栓的位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5.4生產作業場所應按GB 50140的規定,根據火源及著火物質性質,配備適當種類、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每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于兩個。

5.5生產企業應按GB 50016-2006第11.4條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6劑料配制區、灌裝充填區、推進劑儲配區、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及倉庫、次品氣霧劑處理作業區等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6防雷、防靜電

6.1防雷

生產作業場所的各類建(構)筑物、露天裝置、儲罐應設置防雷設施。防雷措施及防雷裝置應符合GB 50057-1994(2000年版)的要求。防雷設施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和監測。

6.2防靜電

6.2.1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作業場所應采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并符合GB 12158的要求。

6.2.2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輸送甲、乙類物料應采用金屬管道,如必須使用塑料管時,應在管內安裝多股金屬絲編織的導線接地,其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6.2.3防火防爆作業區入口處,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裝置(接地裸露金屬如欄桿、金屬支架等)。

6.2.4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內轉動設備的皮帶應采用防靜電皮帶。當皮帶是絕緣性時,皮帶的接頭不應使用金屬材料。皮帶罩應接地,且固定牢固,不應與皮帶發生碰刮的狀況。

6.2.5充填室內不應使用無防靜電措施的非導電材料制成的輸送帶。

6.2.6化驗室進行氣霧劑產品噴射試驗的通風櫥(含抽風機)及樣品的固定裝置應有可靠接地。

7電氣安全

7.1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危險區域劃分按GB 50058-1992的規定進行。

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進行氣霧劑作業場所分區(按設備殼體或輸送機1m外劃分):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推進劑充填設備殼體內,應采用強制通風。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推進劑充填室(外部門和輸送帶窗洞1m處以內)、氣霧劑廢次品處理作業區,應加強通風防止爆炸性氣體積聚。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劑料灌裝機、插閥機、封閥機(灌裝非易燃液體前述三種設備可除外)、水浴槽。

7.2氣霧劑生產企業應有雙路電源或備用電源,應有防止停電的安全措施。

7.3電氣設備、儀表管線、照明器具、絕緣導線敷設等應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滿足整體防爆要求,符合GB 50058-1992的規定。

7.4電力架空線路與易燃易爆場所的(甲、乙類)廠房、庫房、儲罐等爆炸性環境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10kV以下架空線路不應跨越易燃易爆場所的(甲、乙類)廠房、庫房、儲罐等爆炸性環境。

7.5消防電源的負荷分級應符合GB 50016-2006第11.1條的規定。

7.6所有電氣設備應進行有效接地。

7.7甲、乙類倉庫內應使用低溫防爆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保護措施;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庫房外。

7.8氣霧劑產品配料車間、充填、灌裝車間、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環境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裝和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b)敷設電氣線路的溝道、電纜或鋼管,所穿過的不同區域之間墻外或樓板處的孔洞,應采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c)電纜應采用銅芯,在架空橋架上敷設時應采用絕緣或護套為不燃材料電纜,電纜線路不應有中間接頭。

d)鋼管配線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鍍鋅焊接鋼管。不應采用絕緣導線或塑料管明設。

e)使用的電動機、低壓變壓器、低壓開關和控制器(開關、斷路器,控制開關及按鈕,配電盤,控制箱,操作箱等)、照明燈具、信號報警裝置等的防爆等級應符合GB 50058-1992第2.4節的規定。

f)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鋼管配線的電氣線路應作好隔離密封。符合GB50058-1992的要求。

7.9甲、乙類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8生產裝置安全

8.1生產設備應具備基本安全功能,符合GB 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容易發生火災爆炸、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生產設備,特別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電動葫蘆、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叉車等特種設備應由持有專業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檢驗。

8.2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務院令第549號修訂及TSG R0004的要求,應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測量調節器控裝置及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好記錄。

8.3各設備之間、管線之間以及設備、管線與廠房、建(構)筑物的墻壁之間的間距,應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建筑規范要求。

8.4對各類設備應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需要設置瀉壓和防爆裝置的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對于各種需要設置安全罩的設備,應當按照GB/T 8196設置安全罩。

8.5在設備、設施、管線上有發生墜落危險的部位,應配置便于人員操作、檢查和維修的扶梯、平臺、圍欄和系掛裝置等附屬設施。

8.6扶梯、平臺和欄桿的設置應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的要求。

9工業管道、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

9.1壓力容器、氣瓶和壓力管道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按照TSG R0004、TSG D000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的規定執行。

9.2壓力容器應設置溫度、壓力、液位計量儀表和安全閥等安全附件,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埋地式的儲罐,應設置防過量灌裝的裝置。

9.3液化石油氣、二甲醚以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堤時,洞口應有不燃材料填實,電纜應采用跨越防火堤方式鋪設。

9.4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等易燃推進劑槽罐車裝卸處應離儲罐區15米以上,并配有降溫、滅火、消除靜電等設施。

9.5液化石油氣管道系統上的膠管應采用耐油膠管,其最高允許工作壓力應大于系統設計壓力的4倍(含4倍);二甲醚管道系統上需使用軟管的,應采用抗溶漲材質的不銹鋼軟管,其最高允許工作壓力比系統工作壓力高1~2個壓力等級。并定期檢測及定期更換。

9.6儲存、輸送二甲醚的容器和管道系統,應使用抗溶漲材質(如聚四氟乙烯)的密封件。

9.7工業管道涂識別色、識別符號、安全標識應符合GB 7231要求。

10推進劑的充填室

10.1易燃推進劑的充填,應設置于充填室內。

10.2充填室宜位于灌裝車間建筑物外,或結構獨立、與灌裝車間分隔開。三種設置方式:A外設充填室、B靠墻充填室、C內設充填室,宜優先考慮A方案。推進劑充填室可能的布局見圖1。墻體和門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 50016-2006第3.3條的要求,鋪不漏氣和防靜電的地板。

10.3充填室外面15米范圍內不應有明排水溝,如果有排水口應封閉。

10.4充填室應設置定向泄爆面,泄爆面應朝向安全區域,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通道,泄爆面負荷應小于1.18kPa,非泄爆面強度應大于11.8kPa,泄爆面積應符合GB50016-2006第3.6.3條規定。在有降雪的地區采用頂泄爆面設計的充填室應有防積雪措施。

10.5充填室內應設置強制通風,保持室內負壓,防止易燃氣體向充填室外擴散。檢測報警系統應與生產裝置聯鎖,當可燃氣體濃度達到20%LEL時,檢測系統發出報警信號,達到40%LEL時,自動切斷通風系統以外的動力電源并停止推進劑供應,風機通風量增至最大。

10.6充填室內設備和前后段輸送帶自動運行,操作人員于推進劑充填室外監視,正常運行時不在室內滯留,故障維修或抽檢,應盡量縮短室內的停留時間。

10.7充填室門應設置自動關門裝置,當開門時間超過設定值時,設備和前后段輸送帶應自動停止運行。

10.8充填室外應裝緊急停車開關,發生異常情況,可緊急停止設備和前后段輸送帶。

10.9充填室內應設置自動抑爆裝置或自動滅火系統,當發生閃燃、著火時,自動啟動抑爆或滅火。

11推進劑加壓輸送系統

11.1管道系統應設限壓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當壓力超過設定值時,液體能自動回流至儲罐內,并嚴格控制管道內液體流速。

11.2使用氣瓶組供氣時,在不能避免采用匯集總管時,應該裝設止回閥,以防止推進劑返回流進氣瓶,造成可能的超量充裝。

11.3儲罐進液管道應在地面安裝穩固支架予以固定,卸貨軟管與儲罐進液管道連接處應安裝緊急拉斷閥,保障在卸氣過程中,不會因槽罐車意外移位而導致大量氣體泄漏。

11.4推進劑加壓輸送管道中,軟管及防震連接處的管道上應裝有限流閥,防止意外事故引起的大量推進劑泄漏.

12氣體濃度監測

12.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12.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安裝符合GB 50493規定。

12.3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覆蓋整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易積聚的區域應安裝至少2個檢測器。

13通風/抽風

13.1推進劑充填室的通風、抽風

13.1.1充填室內應強制通風。啟動充氣機、打開推進劑輸送管道閥門之前,應先啟動通風系統。通風系統應安裝通風系統故障報警裝置,與推進劑供應系統聯動互鎖。

13.1.2充填室內充填設備的充氣頭部位應安裝抽風口,將生產過程不斷產生的可燃氣體排出充填室。主通風系統(在灌裝機抽風口內)換氣次數不少于50次/h。可燃氣體的損耗量及稀釋可燃氣體所需保持通風的通風速度的計算見附錄A。

13.1.3次級通風系統:當可燃氣體的濃度介于0%LEL~20%LEL,充填室內換氣次數至少為5次/h。

13.1.4當氣體的濃度達到20%LEL,聲光報警啟動;當氣體濃度達到40%LEL以上,主通風系統和次級通風系統以最高速率運行,生產線停止運行并自動關閉推進劑的供應。

13.2儲存氣霧劑的庫房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

13.3易燃易爆的劑料配制、劑料灌裝場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空氣不得循環使用,應采用有效的通風措施。甲、類廠房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13.4化驗室進行氣霧劑產品噴射試驗或處理樣品應于通風櫥內進行。

14安全標志

14.1氣霧劑生產作業場所應按GB 2894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在建(構)筑物及設備上按GB 2893的規定涂安全色。

14.2生產作業場所的緊急通道口和出入口,應設置明顯的標志。生產作業區入口及其他禁明火和產生火花的場所應有嚴禁煙火的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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